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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五, 22 3 月, 2024

關於 信託稅務 | 想節稅,擺入信託就對了!

我國在85年通過信託法之後,信託行為已經屬於一項有法律依據的契約,而信託契約也將一個完整的財產權分切為受益權給受益人,管理權給受託人的特殊法律關係。當信託財產有增值、移轉、或處分後,這些所得與利益的歸屬就幻化成千絲萬縷難以釐清。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的嚴格要求,或許真有節稅的空間,以至於演變出坊間以信託資產獨立性、信託利益歸屬不易釐清的特性,作為節稅規劃為號召的商業信託出現。

關於信託稅務
想節稅,擺入信託就對了!

作者/陳重佑

信託的操作面向比我們想的更加多元,如何透過信託達到節稅的效果?陳重佑會計師在文章與課程中,帶我們瞭解以信託作為節稅的操作方式,學會讓你多了一項財務規劃的新選擇!

為何需要透過信託來節稅?

我國在85年通過信託法之後,信託行為已經屬於一項有法律依據的契約,而信託契約也將一個完整的財產權分切為受益權給受益人,管理權給受託人的特殊法律關係。當信託財產有增值、移轉、或處分後,這些所得與利益的歸屬就幻化成千絲萬縷難以釐清。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的嚴格要求,或許真有節稅的空間,以至於演變出坊間以信託資產獨立性、信託利益歸屬不易釐清的特性,作為節稅規劃為號召的商業信託出現。

但稅基的流失也促使財政部積極地設法彌補這些漏洞,故我國在90年間一口氣修訂了遺產與贈與稅法、所得稅法、土地稅法、平均地權條例與契稅條例等,以完善信託稅制。94年更頒定「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」,以實質認定信託利益的歸屬與稅捐義務,促進租稅公平。
惟信託契約的彈性實在太大,再嚴密的租稅網絡也難以全面捕捉,這使得稅捐機關在實務上經常性的行使「實質課稅原則」對信託行為課稅。可想而知,這將造成許多「信託稅制的限航區」。在法院的審理中,面對錯綜複雜的信託契約,也常以:「藉信託形式實質移轉利益…」;「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反映實質價值」;「並非本於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資產所孳生」等,傾向認同財政部立場。遺憾的是,坊間的信託課程,對這部分著墨甚少,以至於經常誤踩信託稅務地雷,發生信託節稅失敗的情形。

講師能帶給學員什麼?

本課程講師同時具有會計師與地政士背景,在第一線親辦信託實務十餘年,對信託稅務規劃與信託稅制的限航區十分熟悉。在本課程中,將特聘專章詳細解說信託稅務,分享財政部有關信託稅務的解釋函釋、稽徵實務以及法院判決個案討論,引導學員控管租稅風險、做好正確的租稅規劃,避免落入信託稅務陷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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